環境部今日預告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》草案,明定 CCS 封存核准、監測與風險管理機制,對齊國際法規與實務,強化我國淨零轉型與減碳制度基礎。

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(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, CCS)被視為全球邁向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一環,也是我國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。環境部依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39 條規定,預告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》草案,明確規範封存核准申請程序、監測及管理機制,以確保封存場址安全、維護環境品質,並落實國家減碳目標。
對齊國際趨勢,借鏡日歐 CCS 法規與實務
環境部表示,本次管理辦法研訂過程,參考日本、歐盟等主要國家之 CCS 法規與實務經驗,全文共 30 條,針對封存場址評估、申請程序、營運監測、風險管理及資訊公開等面向,建立完整制度架構,重點如下:
1. 事業申請封存核准前,須先取得地質探勘同意文件,以確認場址具備封存之適宜性,並避免開發衝突。
2. 事業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,申請封存核准時,應將通過環評審查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納入申請文件。
3. 明定申請封存核准應檢具文件,其中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內容包括封存方法、目標量、作業期程、環境監測、補救措施、緊急應變及財務安全規劃等。封存核准之有效期限為十年,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展延。
4. 封存期間及封井後監測期間,須定期申報監測資料,並即時上傳地層壓力、二氧化碳濃度與地震等資訊。
5. 封存期間發生異常情形,事業應依核准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,包括封存場址操作條件及異常情形判識基準、停止灌注與重新啟動門檻及程序。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執行額外補救或強制封井等措施。
6. 明定封井後至少監測二十年,且為確保事業具備足夠財力應對潛在風險及執行長期監測,事業應提具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。
7. 封存之二氧化碳來源應於國內捕捉。對於封存之二氧化碳濃度及成分亦有規範。
8. 事業應設置資訊公開平台,揭露封存場址、計畫內容及監測結果。
9. 明定封存核准撤銷或廢止之情形,如已封存二氧化碳流體應進行後續場址安全維護監測。
10. 本辦法發布前既有試驗計畫,指中油公司鐵砧山碳捕存及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碳捕存試驗計畫二案,其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公布前已經行政院核定,可免同意探勘文件,逕依本管理辦法提出封存核准申請;且二案位屬已通過環評之開發計畫範圍,並已通過環評變更審查,毋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。
全球 CCS 專案快速成長,我國加速制度建構
環境部指出,依據《Global Status of CCS 2025》最新報告,全球已有 77 個 CCS 專案投入營運,另有 600 多個專案處於規劃或施工階段;國際間以鹽水層為封存場址的成功案例,包括挪威 Northern Lights、加拿大 Quest、美國 Illinois Industrial CCS、澳洲 Gorgon 及日本苫小牧(Tomakomai CCS Demonstration Project)等。我國須加快制度建構腳步,透過政策環評上位指導、個案環評風險管理及本管理辦法的配套機制,並強化社會溝通,才能穩健推進 CCS 發展,朝國家減碳目標邁進。
草案預告開放意見,蒐集各界建言
本次草案相關資料可至環境部新聞專區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。各界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,可於公告次日起 30 日內之預告期間或研商會提出,以利相關規範更加完備(E-mail:ckliang@moenv.gov.tw)。
新聞時間:2025/12/22
資料來源:CSRone (另開新視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