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因地理與地質因素,天然災害潛勢地區遍及全島,極端氣溫與降雨將加劇災害發生之頻率及規模。為健全國家調適能力,國家發展委員會邀請相關部會、專家學者、NGO及產業界代表於共同成立專案小組,陸續廣徵各界意見凝聚共識,研擬完成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」。
本政策綱領除分析臺灣氣候變遷情況及未來推估,並據以訂定政策願景、原則與政策目標外,經參考世界各國調適作為,並考量臺灣環境的特殊性與歷史經驗,內容分就災害、維生基礎設施、水資源、土地使用、海岸、能源供給及產業、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與健康等8個調適領域。
在政策綱領的架構之下,103 年核定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(102-106年)」,分別由各機關共同推動因應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。另環境部提出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」,作為我國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總方針;107年環境部與國發會參酌調適行動計畫執行成果,共同研擬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(107-111年)」,該方案延續前期領域劃分,新增能力建構領域。
為與國際接軌因應氣候變遷衝擊,環境部於 110 年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,由地方政府訂定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」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。為改善災害領域性質屬性與其他各領域重疊問題,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(112-115 年)重新進行領域劃分,將「災害」領域整併於其他領域,成為能力建構領域及7大領域。
